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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 | 電子簽名是否適用于勞動關系領域 二維碼
發(fā)表時間:2020-09-11 10:00來源:北京互聯網法院 來源于網絡查詢的數據顯示,2017年上半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13.35萬億,如此龐大規(guī)模的電子商務交易的發(fā)展,是在網絡技術發(fā)展的帶動下盛行起來,以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作為兩翼和支撐的電子商務發(fā)展迅速,已經越來越成為人們日常工作和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甚至是重要部分。電子商務的繁榮也急需一種能夠超越傳統交易模式的技術手段,通過計算機網絡采用遠程、異地方式實現交易,找到恰當方法查驗對方,這樣的需求催生了電子簽名的產生。電子簽名作為一個關鍵的基礎手段,為人們提供了諸多便利。 在全球電子商務普及的大背景下,很多國家都針對電子簽名進行了立法,我國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電子簽名法》,后于2015年4月24日和2019年4月23日兩次進行修正,新修正的《電子簽名法》在第二條中對電子簽名進行了定義,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fā)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同時在第三條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對電子簽名的效力進行了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十三條規(guī)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述法律規(guī)定為司法實務中判斷涉電子簽名類案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但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性也為司法實務留下了一定的判斷空間。司法永遠都是鮮活而靈動的,如何結合法律規(guī)定和復雜的案情,做出正確的判斷為司法者提出了課題。 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一起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王某某通過被告某二手車經紀公司的APP二手車交易平臺看中了一輛汽車,后通過微信掃碼支付了定金和服務費,后期因個人原因,不想購買此車,向該二手車經紀公司主張退還定金和服務費被拒,理由是王某某在二手車交易平臺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合同條款中約定如因個人原因反悔致使交易不成成立時,不予退還定金和服務費。原告王某某則表示登錄被告APP,下載電子合同查看后發(fā)現并非原告本人簽字,也沒有得到原告的授權。并認為被告公司簽署合同的流程是將合同網址通過手機短信形式發(fā)送至原告手機號,原告通過手機號登錄被告公司合同系統查看合同,確認合同沒問題后,再通過被告公司合同系統輸入手機驗證碼,進入電子簽名狀態(tài)簽名。原告繳費后,并未收到任何被告公司發(fā)出的通知,也未收到簽署合同的網址和驗證碼。因此被告冒用原告簽名,偽造合同,對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定金和服務費。 二手車經紀公司在答辯中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一、原告單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原告與賣車人即合同的買賣雙方在合同訂立并生效后依據合同第二條第4款履約保證金第(1)項的約定,分別向被告支付履約保證金1000元,后因原告無故違約終止交易,其所支付的履約保證金依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第2款的相關約定,作為違約金支付至賣車人名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及三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二、原告在合同成立后無故放棄購車,其無權要求返還服務費。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同時依據三方簽訂的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第2款的約定,本合同簽署后如乙方無故放棄購買車輛的或因乙方違約導致交易未成功的,其已支付的全部服務費不予退還。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構成居間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居間人,已完整履行相關義務,促成了買賣雙方合同的成立,原告在合同訂立后無故放棄購車,屬于單方違約。故依據合同法規(guī)定及合同相關約定,其要求被告退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亦無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三、原告簽署的電子合同確為其本人簽署,真實有效。根據被告提供的電子合同《文件簽署技術報告書》相關內容可以證明,原告在簽署電子合同時,提供了本人手機號以便接收驗證碼,并將驗證碼輸入,繼續(xù)完成電子合同簽署流程。根據被告提供的系統內部截圖及原告起訴書聯系電話,亦可佐證上述意見。故原告在起訴書中聲稱被告冒用其簽名,偽造合同沒有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上述案件爭議的焦點最終集中在電子合同中的電子簽名是否為原告王某某本人親筆簽名,在咨詢鑒定機構告知無法鑒定該電子簽名的真實性的情況下,依據什么來審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以及最終是否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上述爭議焦點的確定也最終導向了另一個審查重點,也就是被告APP中整個簽名流程的審查上。二手車經紀公司提交了其使用的技術平臺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件簽署技術報告書》。在技術報告中載明了聲明、基本情況、驗證過程概述、數據信息分析說明及結論。在聲明部分載明: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采用X.509標準CA數字證書、RFC3161數字時間戳協議、ISO PDF文檔標準、非對稱加密算法和標準哈希算法,對在公司網站簽署的數據電文進行數字簽名,從而形成不可篡改的數字簽名文件;在基本情況中載明證明事項:證明平臺賬號顯示的是涉案合同簽署三方在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平臺簽署《二手車買賣合同》之事實。并載明了證明協議內容、證明各簽署方數字簽名信息、證明各方簽署協議的時間。在驗證過程概述中載明:技術人員通過管理系統及相關技術對申請人及其他文件簽署各方的注冊、實名認證、文件簽署等環(huán)節(jié)所涉及的各項信息、數據等進行了即時的跟蹤與留存,同時也對上述信息、數據等進行了全面、詳細的驗證與核對,并將相關數據信息進行了匯集。在數據信息分析說明部分載明:作為合同簽署人的二手車經紀公司、賣車人和賣車人王某某的注冊環(huán)節(jié)(包含賬號ID、賬號名、郵箱地址)、實名環(huán)節(jié)(包含企業(yè)名稱、營業(yè)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號、營業(yè)執(zhí)照電子版、企業(yè)代表人、有效證件號、通過實名認證時間、實名認證方式)、CA證書(包含CA證書序列號、證書文件名、CA證書指紋)、簽署模塊(包含簽署合同IP、簽署合同時間、源文件hash值、已簽署PDF的hash值、合同簽署結果、簽署校驗方式、簽署合同手機驗證碼)。在買車人王某某的信息模塊中顯示,王某某通過實名認證的時間,實名認證方式為接口2.0認證,簽署合同IP,簽署合同時間,簽署合同手機驗證碼。同時在二手車經紀公司和賣車人的合同簽署環(huán)節(jié)也有相應的顯示。在該報告書的結論部分載明:綜上所述,證明三個平臺賬號在該公司平臺簽署了涉案合同的數據電文,該文件與附件光盤內文件一致。該數據電文采用數字簽名技術簽署,未被篡改,具有防篡改、防偽造和防抵賴的功能。同時該公司技術人員亦對此進行了相應的解讀。 王某某認可該報告中的手機號確為自己所有,并確認注冊信息無誤,亦提交了合同下載地址及合同簽署時間,并表示之前自己作為買車人時就注冊過該二手車平臺的實名認證賬號,且能顯示其之前簽署的電子版合同,說明其對該平臺的上述電子合同簽署流程是明知和應知的。在其手機中亦有由二手車經紀公司發(fā)來的手機短信提示購車成功、及時通過網址鏈接保存合同的提示等內容。且王某某稱確實收到了技術報告中的驗證碼,但未委托他人代為簽署合同,也未向任何人透漏該驗證碼,且手機未發(fā)生丟失等泄露驗證碼的情況。其否認收到被告發(fā)送的簽署合同的鏈接,且認為其與賣車人簽署合同的IP地址不應該為同一個地址,簽名系被告?zhèn)卧?。但王某某并沒有證據證明簽名系偽造且不向公安機關報案。 被告則稱簽署合同流程是首先由涉案第三方技術平臺驗證二手車經紀公司人員身份,根據相關執(zhí)照進行后臺驗證,然后由賣家驗證,由賣家提供驗證碼繼續(xù)電子簽字流程,后原告方實行認證環(huán)節(jié),合同才能簽署成功,由第三方平臺進行合同審核,并反饋到二手車經紀公司系統。原告以自己的手機進行了實名認證,如果沒有收到鏈接則不能生成合同文本,并且沒有驗證碼也無法完成合同簽署的過程,被告不可能偽造簽名。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過審查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案中,買車人王某某與賣車人和二手車經紀公司簽署的合同,雖合同名稱為二手車買賣合同,但合同明確約定了買賣雙方通過二手車經紀公司購買二手車,并同意向二手車公司支付居間服務費,其性質應為居間服務合同。王某某認可向二手車經紀公司支付了保證金和服務費,但未與二手車經紀公司和賣車人簽署涉案合同,且合同上的簽名不是自己所簽,但沒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其雖然否認二手車經紀公司提交的第三方文件簽署技術報告書的內容,但未提出有力的證據予以反駁。該報告書明確記載了其防篡改功能,且王某某也認可其收到了驗證碼,未發(fā)生驗證碼泄露和透漏的情形。根據該技術報告所載內容可知,沒有合同鏈接和驗證碼不可能生成涉案合同,因此,對王某某的意見不予采納。王某某與二手車經紀公司和賣車人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各方均應依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另外,依據《二手車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第2款的約定,合同簽署后如無故放棄購買車輛的或因違約導致交易未成功的,已支付的全部服務費不予退還。本案中,二手車經紀公司作為居間人,已履行了相關義務,促成了王某某與賣車人之間買賣車輛合同的成立,王某某在合同訂立后無故放棄購車,屬于單方違約,其要求二手車經紀公司退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王某某在庭審中撤回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的請求,本院不持異議,予以準許。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具備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四項條件的電子簽名是法定“可靠的電子簽名”,為當然的具備法律效力的簽名,上述案例中王某某在第三方平臺實名認證,其登錄平臺所用的賬號、密碼、驗證碼為其專有和控制,涉案第三方平臺所使用的相關技術使得簽署后對電子簽名及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均能被發(fā)現,確與案件事實相關,取證程序合法,可以作為法定證據進而被采納。 電子簽名的立法目的是要實現電子簽名與傳統手寫簽名相同的功能,即識別簽名人的身份、表明簽名人對文件內容的確認、簽名人對文件內容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從而實現線上與線下權利義務關系的完整統一,順利完成數字世界的確權功能。目前國內外普遍使用的、技術成熟的是基于PKI的數字簽名技術,該技術作為一個系統融合了公開密鑰算法、原文加密技術和第三方認證機構(CA)認證等多重手段,其中公開密鑰算法用以確認簽名人真實身份,原文加密技術保證傳輸文件不被篡改,CA認證用以實現身份的可查性和簽名人對傳輸信息的不可抵賴性。 從上述案例中的《文件簽署技術報告書》可以看到,電子簽名的生成過程,與傳統簽名完全不同,不是在幾頁紙質文件上的手寫簽名那樣簡單,而電子簽名也不像傳統簽名那樣一個單獨標志、行為的存在,其要達到與傳統簽名等同的功能并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在進行最后一步簽名之前,就需要通過技術手段保障兩方面的關聯關系的實現。一是要對確保能對簽名人的身份真實性核實,傳統的線下簽名是通過當場核實自然人身份證件及與進行簽名的自然人比對,核實法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及有權簽名人的身份材料和授權文件等紙質內容實現的,而電子簽名對上述材料的核實,需要在網絡和軟件平臺進行相應的注冊和實名認證,并提交上述有關核驗材料,進而實現身份的核驗和認證;二是要確保電子簽名與特定數據電文之間的關聯關系,傳統的簽名方式,以紙張文件和手寫簽名、蓋章實現了聯系,在形式上簡單,物理辨別真實性較容易,可通過鑒定手段實現。而電子簽名與相應的數據電文之間的關系則需要相應的可防抵賴防篡改的技術手段予以保障和實現,進而確保交易的安全、準確進行,通過CA證書指紋、數字時間戳、hash值校驗、短信驗證碼、語音驗證碼甚至是人臉識別等技術,多重技術與程序的交融,實現防抵賴、防篡改和防偽造的功能,可以確保和確認最后一步的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并可以上述技術本身的安全性能以及記錄部分簽名過程中操作數據電文作為審查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的依據。 |